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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时间:2015-06-23 来源: 作者: 浏览:

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科研技能和方法的主要途径,是开展科学研究的基础。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课程体系,加强课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课程教学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及军队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表

第一条根据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要求,研究生院制定每学年的公共课程教学计划,以课程表的形式印发各有关单位、全体导师和新入学的研究生。

第二条课程表是实施教学活动的指令性文件,是组织安排课程学习的具体计划。各级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组织教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更改。

第三条各科室在学年正常开设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计划,经各部院系审核后,应于上一学年结束前报研究生院教学培养处备案,并同时印发本单位拟参加学习的全体研究生和导师。

第四条各部院系和科室开设新课程或更改课程名称、学时、学分以及教学大纲,必须在课程开出前半年报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方可列入新学年课程计划。

第二章课程管理

第五条研究生课程分为公共学位必修课、专业学位必修课(含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三类。

第六条公共学位必修课和选修课由学校统一开设,专业学位必修课中的专业基础课可以是学校统一开设的研究生公共课程中的课程,也可以是各部院系和学科专业根据需要,依据各自培养方案,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开设的课程。专业学位必修课中的专业课一般由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自行开设。

第七条所有课程应制订详细的教学大纲,并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教材以及本课程涉及的最新成果,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第八条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理论课程每20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课程每30学时计1个学分。

第九条研究生课程表中列出的课程为研究生公共课程,必须按时开课,并应在开课前两周将课程教学进度表、实验课开支预算等报送教学培养处。

第十条各单位开设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要结合培养需要,并考虑师资力量、教学资源等情况综合确定。一经批准开设的课程,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改,未经研究生院批准开设的课程,所修学分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公共课程选课人数连续两年少于10人的,研究生院将不再安排专门的教学场所,由该门课程的负责人与选课研究生协商确定教学方式和授课地点。

第十二条 公共课程选课人数连续三年少于5人的,将不再列入课程目录。如有特殊需要,由设课教研室主讲教员或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一般安排在第一学年,各单位开设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学须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完成。

第三章任课教员资格

第十四条公共课程任课教员应是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优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凡列入当年课程表目录的任课教员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五条 各单位自行开设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任课教员应具有一定的科研工作经历,或公开发表过与讲授课程有关的高水平研究论文。

第十六条 新增课程的教员任教资格和首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员任教资格由各部院系审定后报教学培养处备案。

第十七条 任课教员应严格遵守学校关于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教学检查与质量评估中,对认真负责、教学效果良好、治学严谨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责任心不强、教学效果较差、发生教学事故者,减扣学时补贴直至取消其授课资格。

第四章授课与课堂管理

第十八条 任课教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精心准备教案,认真实施教学。

第十九条 任课教员应在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授课,不得提前上下课,不得随意将授课改为自习或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课的,须报教学培养处批准。

第二十条 自学和讨论活动必须事先做出安排,一般应在教学场所进行,任课教员要全程参加。

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员应根据课程特点认真备课,不断完善教学内容,充实学科发展的最新研究成果。同时加强实践环节,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员应结合教学内容适当安排课外作业,并至少批改听课人数1/3以上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员课前应认真清查到课人数,维护正常的课堂秩序。对违反课堂纪律者应严肃批评,对旷课或迟到、早退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教学培养处。

第二十四条 每门课程教学结束后,课程负责人应召集全体授课教员对本次教学活动进行小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书面报教学培养处。

第五章教学方法与手段

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员应积极稳妥地进行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基础课程讲授要注重理论性和系统性,专业课讲授要注重前沿性和应用性。

第二十六条倡导开展研讨式、启发式、交互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引导研究生进行学术探索和争鸣,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注重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七条课程教学要有重点、难点,精讲、略讲等区别,要有利于研究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员应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制作教学课件,增强教学效果。

第六章选课与学习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确定学习的课程,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并打印选课单,选课单经导师签字同意后报教学培养处备案。

第三十条对已选课程,研究生必须随班听课,并参加该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旷课或迟到、早退,并认真完成课程作业。

第三十一条 学有余力的研究生经导师批准后,可选学培养计划之外的课程,以进一步拓宽知识面。选学培养计划之外的课程,一般不计入学分。

第七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入学入伍教育、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临床)实践、学术活动等必修环节的训练,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各类课程均须按照教学大纲确定的考核方式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认真地评定成绩。公共课程于两周内将成绩单报送教学培养处;各单位开设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成绩单须于第二学年结束前报送教学培养处。

第三十五条 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须提前提出缓考申请,经研究生管理大队、部(院、系)审查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经批准缓考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若于入学前3年内已正规学习过培养计划所列课程(指课程名称、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都与培养计划所列课程相同),可在开课前提出课程免修申请。免修课程总数一般不超过3门,政治理论课程一般不能免修。免修审批由研究生院教学培养处负责。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6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重考,并缴纳相关学习与考核费用。重修重考成绩合格的,该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并注明“重修重考”字样。

第三十八条 在1学期内,因公中断学习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2,或因个人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视情节延长学习年限,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由本人承担延长期限内的培养费用。

第三十九条 在1学期内,1门课程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3或旷课3次以上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并重修重考。

第四十条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研究生应预先提出跨校修读课程申请,经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进行跨校修读,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八章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根据国家、军队及省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研究生院积极主动开展教学检查与评估,并适时安排校常委进行听查课。各部院系应经常跟踪检查课程教学情况,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教学问题,须及时报研究生院研究解决。

第四十二条教学检查与评估的内容包括授课质量、教学改革、教学管理、课程建设和学风考纪等方面。

第四十三条教学检查与评估采取领导和专家组听查课,召开任课教员、导师和学员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各开课单位应重视对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指导和管理,保证课程教学的顺利进行,积极组织教学研讨,开展教学改革,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四十五条各开课单位应按照研究生院的统一部署,每3~4年对本学科(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计划作一次全面的修订,及时增补能反映该学科最新进展和动向的新课程,取消内容过时、水平不高的陈旧课程。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