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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专业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时间:2015-06-19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研[201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下达(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护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中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和《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永利yl8886官方网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是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

第三条 授予专业学位的类别和名称

1.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Medicine, M.D.)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Medicine, M.M.)

2.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 S.M.D.)

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 S.M.M.);

3.药学硕士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Master of Pharmacy, M.Pharm.)

4.中药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Chinese Materia Medica, M.C.M.M.)

5.护理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Nursing Specialist,M.N.S.)

6.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Public Health,M.P.H.)

第四条 各专业学位按类别、领域开展相应等级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须取得军队学位办核发的《学位申请与评定书》,符合《第四军医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中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并通过综合考核。

第六条 学分标准:

1.申请博士专业学位者总学分不少于28学分;

2.申请硕士专业学位者课程学分不少于20学分。

第七条 各专业学位授予学科须对学位申请人思想品德素质、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组织综合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学位。

第八条 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要求如下:

1.硕士专业学位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位论文类型可以是描述性研究或回顾性研究,可选择临床应用性课题或者利用现有临床资料进行分析总结。选题需紧密结合临床实际,研究、解决、总结临床实际问题,并能表明申请人已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药学、中药学:学位论文类型可以是专题研究或技改方案。选题应紧密结合药学(中药学)的实际需要,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能体现申请人运用药学(中药学)及相关领域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公共卫生:学位论文类型可以是课题研究或研究性报告。选题应结合实际需要,突出实际意义和应用价值,且能体现申请人运用所学知识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公共卫生实际问题的能力,并能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改进方法。

课题研究类学位论文按《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执行,其他类型规范另行制定。

2.博士专业学位

应选择医疗实践中出现的理论或技术问题为研究课题,进行临床应用或临床应用基础研究,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论文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论文格式按《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执行。

第九条 申请专业学位者须在规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文章。具体要求如下:

1.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第四军医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外SCI/EI或统计源期刊发表1篇(含)以上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论著,不包括病例报告、文献综述、经验总结等;

2.硕士专业学位:由各分会、培养单位根据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特点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条 符合专业学位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填写《第四军医大学答辩申请书》提出申请,并提交答辩申请相关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1.培养计划

2.开题论证报告

3.学位课程成绩及学分

4.专业课、专业外语、专业基础课考试试卷

5.发表的学术文章等科研成果证明

6.学位论文

7.学位申请与评定书

8.临床出科考核登记册(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提供)

9.综合考核成绩单

第十一条 申请专业学位的答辩资格审核程序与学术学位相同,审核内容增加综合考核成绩,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还须审核临床出科考核成绩。具体标准按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学位评定与授予、学位材料归档等程序和要求,按照《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程序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公共卫生硕士归档材料中无《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十三条 各领域在答辩中可根据工作实际和专业特点适当增加有关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