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建立科学、高效的奖助机制,更好地激发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性,进一步吸引优秀生源、优化研究生成才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各培养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新生入学奖励
第三条校直各培养单位第一志愿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其本科专业在最新一轮教育部学科评估结果为A类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免除研究生阶段学费。本科专业在最新一轮教育部学科评估结果为B和B+的,返还3年学费。
第四条校直培养单位的教育部计划推免硕士研究生免除学费。非校直单位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入学奖励政策,奖励额度原则上不低于校直单位标准。
第五条每年秋季学期实施新生入学奖励,由研究生院根据招生情况确定奖励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校首长审定。
第三章研究生奖学金
第六条参评对象:三年级在读研究生及满足申请学位条件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可参加评定,延期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可于第四学年参加评定。
第七条评定时间:每年秋季学期。
第八条评定比例及发放标准:博士一等奖学金标准为20000元/人,奖励比例不超过5%;博士二等奖学金标准为10000元/人,奖励比例不超过10%;博士三等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人,奖励比例不超过10%。硕士一等奖学金标准为10000元/人,奖励比例不超过3%;硕士二等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人,奖励比例不超过5%;硕士三等奖学金标准为3000元/人,奖励比例不超过8%。
第九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无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二)在校期间获得优秀学员、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员骨干、学习成才标兵、嘉奖以上奖励或表彰;
(三)身心健康,行政管理量化考核成绩合格;
(四)公共课程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平均成绩≥75分但低于80分者,须满足以下条件: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著影响因子单篇大于5分,或共同第一作者(前二)单篇大于8分的,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竞赛最高奖;
(五)研究生中期考核、临床专业学位硕士生轮转年度考核等各项成绩优秀;
(六)获博士学位论文课题资助并通过中期检查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条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处分;
(二)课程考试有不合格科目;
(三)开题论证未一次通过;
(四)出科考核有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适于参加评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考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填写申请表,研究生大队审核申请资格,并提出综合表现审核意见;
(二)导师和科室推荐。由导师和科室负责人填写推荐意见;
(三)培养单位审议。各培养单位组成审议小组,根据推荐意见和分配名额组织考核审议,确定奖学金初评名单,本单位公示一周后报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对各单位上报的奖学金初评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公示。对有异议者,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复核;
(五)学校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校首长审定。
第十二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三条发放对象:在读教育部计划研究生。
第十四条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20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600元/人/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发放三年。
第十五条发放时间:由财务部门逐月发放。
第十六条审核程序
(一)各培养单位确定人员。各单位核对本单位教育部计划研究生实际在校情况,确定助学金发放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后报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助学金发放人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对有异议者,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复核;
(三)学校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校首长审定。
第十七条申请休学的研究生,自同意其休学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助学金,复学后自复学之日的下月起发放助学金。
第五章研究生特困补助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为家庭特别困难或遭遇特殊情况需特别补助的研究生。每学期按照个人申请、导师及科室同意、研究生大队和培养单位初审、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首长审批的程序实施。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在学期间申请不超过2次。
第六章“三助”岗位津贴
第十九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设置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简称“三助”),实行岗位津贴制度。
第二十条导师以助研津贴形式给教育部计划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非临床轮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和教育部计划推免硕士研究生标准不低于1000元/人/月,其他硕士研究生标准不低于500元/人/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不按时、不足额或拒绝发放助研津贴的导师,第二年取消招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院每年9月底前,根据在校研究生人数和各培养单位需求公布助教、助管聘用计划,并按照个人申请、导师推荐、部院系审核、研究生院审批的程序确定聘用对象。按在岗工作实际时间,以300元/人/月标准,由财务部门逐月发放助教、助管津贴。
第七章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补助
第二十三条各培养单位给参加临床轮转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发放实践补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月,每年按12个月发放。
第二十四条校直各培养单位招收的非临床轮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享受相应助学金和助研津贴的基础上,由学校在第五学期一次性发放6000元/人的专业实践补助。
第八章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奖学金,校直各培养单位的新生入学奖励、特殊困难补助、助教助管所需经费由学校统筹。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助学金,校直各培养单位的由学校统筹,非校直单位的由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助研津贴所需经费从导师课题费中支出。
第二十八条临床轮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补助所需经费由各附属医院承担,非临床轮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补助由学校统筹。
第二十九条各培养单位可参照学校奖助学金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加研究生入学奖励、奖助学金、“三助”津贴等金额,所需经费由各培养单位承担。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第四军医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2015】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