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正规化建设,规范研究生教育秩序,严格研究生学籍管理,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教育部门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学校实施研究生学员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录取的军队计划和教育部计划研究生学员。
第三条研究生学员学籍管理工作必须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必须贯彻依法治教、从严治学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必须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根据新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高水平的创新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研究生学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和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为国防和军队献身的思想,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掌握培养目标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条各级领导和机关、各培养科室和导师作为不同责任主体,应依据本规定,按级负责,各司其职,严格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新学员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手续,按规定期限到学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时间从报到截止日次日起算,不得超过7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学员入学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计划研究生学员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军队计划研究生学员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经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审核通过后,院校申领、填写《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取得学籍。
第八条新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定入学的;
(二)复查中有不合格的;
(三)不服从专业调整,经教育无效的;
(四)未经请假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的;
(五)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
新学员取消入学资格者,入学前为军队在职干部的,由研究生院办理有关手续,退回原部队;入学前为军队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的,按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章考勤
第九条研究生学员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入学入伍教育、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临床)实践、学术活动等必修环节的训练,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十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训练、考核以及其他训练活动,必须先由导师同意后(临床轮转期间还需轮转科室带教老师签字),逐级请假:请假3天之内的,由学员大队主官联签审批;3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学员大队领导联签后,并报研究生院分管副院长审批(其中请假1周以上的,还需经过培养单位领导审批);请假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报研究生院院长、政委联签审批;请假3个月以上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学员因私请假不得超过1周,课程学习阶段请假不得超过3天,如因生病等特殊事由需要延长假期的,应附相应证明材料。
学术学位研究生寒暑假统一办理离队手续,由导师及大队领导联签审批。
第十一条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学员请假出国探亲。出国(境)进修、访问和留学等,须经研究生院审批后,按照外事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员一学期内因公中断学习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2,或因个人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视情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员所修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3或旷课3次以上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并重修重考。
第四章学籍变更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员一般不得转学。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员应按录取时确定的专业就读,不得因个人主观意愿转专业。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员应按录取时确定的指导教师就读,一般不得变更导师。如确需变更导师的,由研究生学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科室、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休学。
(一)研究生学员因病不宜在校学习需要休养治疗的,经学校附属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导师、科室、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查,经校首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一般不受理其他原因的休学申请。
(二)研究生学员休学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超过1年。
(三)女性研究生学员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申请休学,但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国家和军队相关规定。
(四)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十八条复学。研究生学员休学期满,应经导师、科室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提前至少一周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报校首长同意,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如在休学期间恢复健康,可提前提出复学申请。
第十九条研究生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硕士生在读期间累计有3门公共课程考试不合格,或有1门公共课程经重修重考仍不合格;博士生有1门公共课程经重修重考仍不合格的;
(二)中期考核2次不合格的;
(三)休学期满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严重传染病、慢性病,3个月内不能痊愈,或者愈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或因意外伤残、手术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无法完成学业的;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性格怪戾,有严重心理障碍等不适于继续学习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第二十条对退学的教育部计划研究生学员,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并于退学命令发出当日在学信网进行学籍注销。入学前为地方在职人员或地方院校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的,退回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对退学的军队计划研究生学员,入学前为军队在职干部的退回原单位,入学前为军队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国防生的,按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员、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以精神鼓励为主。具体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学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者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校规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学籍处分。学籍处分分5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处分由各培养单位或研究生学员大队提出,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首长批准。对学员作出处分后,处分结论应当同本人见面。教育部计划研究生学员开除学籍的处分通知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善后问题的处理与退学的处理方法相同;军队计划研究生学员开除学籍信息上报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备案,善后问题的处理与退学的处理方法相同。
第二十五条留校察看原则上以1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和有显著进步的可终止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触犯刑律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军人道德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过1周的;
(五)连续旷课超过24学时,或累计旷课超过48学时(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或“旷考”2次以上的;
(六)考试(核)作弊的;
(七)在学位论文和科研工作中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八)在学期间受到2次及以上处分的;
(九)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情节严重的;
(十)破坏公共财产、盗窃,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十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考取研究生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并故意制造条件以达到退学目的的;
(十三)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十四)因其他情形须开除学籍的。
第二十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员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受理研究生学员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处分的申诉。申委会原则上由5-7人组成,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指定的人员担任主任委员、其余委员由研究生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学员代表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招生培养处承担。
第二十八条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申委会对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委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研究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具有学籍的研究生学员,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规定学分,政治思想、作风纪律、知识技能和身体素质考核合格,通过答辩,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标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统一按毕业当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计,未达到基本学制规定学习年限的,一般不得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延期毕业。
(一)研究课题有望取得重大成果,或未达到永利yl8886官方网站研究生毕业要求,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延期毕业的博、硕士研究生学员可申请延期毕业。
(二)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生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基本学制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员延长时间不超过0.5年,博士研究生学员延长时间不超过1.5年,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
(三)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学员需在基本学制结束的前一个学期填写《军队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按照个人申请、导师及科室提出意见,各培养单位进行审查(军队在职干部研究生学员还需报所在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审核),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首长审批。
(四)延期毕业研究生学员是在校研究生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在校研究生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习达到最长年限,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标准的,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退学者,如已在校学习满1年,修满规定学分,按肄业处理;如学习不满1年或满1年但未修满规定学分,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学员毕业后,经查实确有以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毕业资格者,撤销其毕业命令,收回学历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学员在校期间的考核成绩、学籍变更等情况应当记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相关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第四军医大学教育部计划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军医大学军队计划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