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2014]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创新潜能,促进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对象为二、三年级在读研究生及进入课题研究阶段2年内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
第二章 条件与依据
第三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优秀,遵守国家、军队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公民道德规范,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2.有较强的学术能力、科研能力或实践能力,课程学习、临床轮转出科考核、开题论证、中期考核、临床综合技能考核等各项成绩优秀;
3.行政管理量化考核成绩合格;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第四条 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研究生评选:
1.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2.课程考试有不合格科目;
3.开题论证或中期考核未通过;
4.临床轮转出科考核有不合格;
5.临床综合技能考核不合格;
6.规定学制内未能完成学业;
7.经学校批准休学后复学不满一年;
8.其他不适于参加评优的情况。
第五条 各类成果在参加优秀研究生评选时不能重复使用。
第三章 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
第七条 优秀博士研究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20%;优秀硕士研究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10%。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年级分别评选。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各单位教务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个人申请研究生填写申请表,研究生管理大队根据行政管理量化考核成绩审核申请资格;
导师和科室推荐由导师和科室负责人填写推荐意见;
部院系审议各部院系组成审议小组,根据推荐意见和分配名额组织考核审议,确定优秀研究生初评名单,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后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对各单位上报的优秀研究生初评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公示一周,对有异议者,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复核;
学校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首长审定。
第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评选优秀研究生要本着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评选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取消优秀研究生资格,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