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军队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军队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委员和机关、部门党员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由党委统一组织,纪委、政治机关协助实施,组织部门会同干部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具体承办。
第四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军委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
(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常委会委员(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的述职述廉每年一次,结合党委全会或者党委扩大会进行;必要时,上级党委可以派出工作组参加会议,了解情况,指导述职述廉工作。
机关、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在本机关或者本部门干部大会上进行,所在单位纪委和政治机关应当派人参加,督促指导。
第六条述职述廉前,党委应当组织征求部队官兵和机关干部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将意见如实反馈给本人。领导干部也应当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第七条述职述廉后,党委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测评结果。对参加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的人员有三分之一以上认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主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可以按照《关于对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机关党委应当将述职述廉及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情况报上一级党委、纪委。
第十条兼任地方领导职务的军队领导干部,只参加军队述职述廉。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