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建设,推进党支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军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团结巩固部队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军队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和各级机关,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设立党支部。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指示,围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和作风,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任务和特点开展工作,确保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本单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坚持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坚持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办事。
第六条党支部必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着眼始终保持先进性,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强、能够团结带领官兵圆满完成任务的领导班子,培养综合素质高、模范作用好的党员队伍,创造有利于官兵干事业、促进官兵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加强本单位全面建设、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和其他任务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职责和领导关系
第一节连队党支部
第七条党在军队现役部队中的连队、舰艇、飞行大队,院校中的学员队,以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连队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八条连队党支部原则上都应该设立支部委员会。驻地分散的排或者相当单位,应当有一名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候选人为本单位政治主官,未设政治主官的,为本单位军事主官。
第九条连队支部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第十条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带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研究部署年度和阶段工作,讨论决定战备训练、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装备保障和完成任务中的重要问题。
(四)教育官兵增强使命意识和战备观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培育官兵战斗精神。
(五)讨论和决定骨干配备,组织调整,人员的调动和分配、军衔和职级晋升;士官选取,推荐优秀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奖励和处分事项。
(六)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维护官兵的正当权益。
(七)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八)开展尊干爱兵和拥政爱民活动。
(九)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
(十)讨论和决定重要经费开支、重要物质的使用。
(十一)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十一条连队党支部实行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队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接受检查。党支部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支部的领导,执行党支部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党支部应当支持军政首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作战任务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科学理论和军事科技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安心基层,爱岗敬业,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爱护士兵;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公道处事,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营部及相当单位设立的党支部,负责营部或者相当单位党的工作,对直属分队实行统一领导。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营部及相当单位党支部。
第二节科室党支部
第十四条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和军事代表机构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科室党支部),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十五条科室党支部原则上按照科、室(处)设置,党员人数少的可以由若干科、室(处)联合设置。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党员行政负责人,也可以为政治协理员。
第十六条科室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本单位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科室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保证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以及上级的命令、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和实施。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分析本单位建设形势和人员思想状况,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团结全体人员努力完成任务。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五)支持和监督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
(六)对人员的任免、调配、培训、奖惩、军衔和职级调整等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七)研究讨论本单位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人才队伍建设措施,重大经费开支和相关重要事项。
(八)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
(九)了解和反映科室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行政负责人改善本单位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聘用人员、职工和家属的思想工作。
(十)领导共青团支部工作,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十八条科室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属于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决定重大问题。讨论本单位业务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由行政负责人先提出方案,党支部进行审议,并作出同意或者修正的决议,行政负责人根据党支部的决议完善方案;如党支部与行政负责人的意见出现重大分歧,应当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行政负责人不是支部委员或者党员的,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问题,事前应当听取意见,事后通报党支部的决议,必要时可以让其列席会议。行政负责人应当服从党支部的决议并组织实施,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科室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思想政治建设的能力和团结带领科室人员完成中心任务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注重从政治上思考和处理问题,把握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推动本单位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的本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关心、爱护科室人员,充分发挥科室人员的聪明才智;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廉洁自律,增强支部班子的凝聚力。
第三节机关党支部
第二十条党在军队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机关党支部),负责本机关(部门)党的工作,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机关党支部不领导本机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机关党支部的设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师、旅、团级单位机关党支部,通常按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分别设立。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的机关,可以设一个党支部。军级以上单位机关党支部按部门设立,党员人数少的也可以由若干个部门联合设立。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本机关(部门)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机关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党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党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本机关(部门)行政负责人的主要工作情况通报。
第二十三条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教育和管理党员,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和廉洁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二)支持和监督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教育机关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了解和反映机关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聘用人员、职工和家属的思想工作。
(四)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落实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的制度和措施。
(五)配合上级对机关干部进行考核,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机关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属于党支部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书记组织实施。党支部应当向行政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第二十五条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的能力,保证机关职能作用发挥,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强化政治责任感,主动做好党的工作;坚持原则,求真务实,廉洁自律;积极探索适应机关特点的党组织活动的方式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
第四节预备役连队党支部
第二十六条党在军队预备役部队中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预备役连队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二十七条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主要由现役和预备役军官党员组成,预备役士兵党员较多的单位,应该有预备役士兵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本单位政治主官。
第二十八条预备役连队支部党员大会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建设规划和措施,研究部署重要工作,提出动员集结预案和兵员整组方案。
(二)抓好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协助编兵单位党组织做好分散情况下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思想工作,了解预备役官兵在位情况和思想状况,向上级党组织和编兵单位反映其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的表现,提出奖惩建议。
(四)组织预备役官兵参加地方经济和文化建设,执行抢险救灾和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任务。
(五)与编兵单位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协调解决本单位建设的有关问题,协助落实预备役官兵的误工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实行的领导制度,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组织快速动员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作战及各项任务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热爱预备役工作,增强履行职责的使命感、责任感;认真执行党管武装的制度,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学习掌握必备的军队政治工作知识和军事专业技能,提高军政素质;互相密切配合,搞好内外协调,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五节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第三十二条党在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中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所属离退休干部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主要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按照便于集中管理和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立。干休所管理的离休干部党员,应当单独设立党支部。待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党员和退休的军职以上干部党员,集中管理的一般应当单独设立党支部,分散或者人数少的可以编入机关、科室党支部或者其他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离退休干部党员组成,支部书记通常从离退休干部党员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离退休干部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党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党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定、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关心、支持国家和军队的建设和改革。
(二)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权威。
(三)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与外出的离退休干部党员保持联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强化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收缴党费。
(四)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妥善处理邻里关系,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
(五)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的工作,开展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的活动。
(六)组织开展争当先进离退休干部活动。
第三十六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属于党支部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书记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教育管理党员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带头学习科学理论,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保持和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
第六节临时党支部
第三十八条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根据需要并经团级以上单位党委批准,可以设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委员会组成及产生办法参照常设党支部的相关规定执行,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可以由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指定。
第三十九条临时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和支部委员会的职责,由批准其成立的党委确定。赋予临时党支部行使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和党纪处分的职权,必须经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临时党支部应当接收入党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并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及时将申请人表现情况及有关材料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和转递。
第四十条临时党支部接受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或者该党委指定的党委(总支部)领导。临时单位的党员接受临时党支部领导,同时与原所在单位党支部保持隶属关系。临时党支部负责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适时向党员原所在单位介绍有关情况,必要时作出鉴定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章书记和委员
第四十一条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
(二)检查督促上级决议、指示和党支部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代表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组织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进支部班子的团结。
(五)与支部委员和干部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行书记职责。
第四十二条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下列素质能力:
(一)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以及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军队政治工作知识、科学文化和现代军事科技知识,熟悉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规制度和本单位业务工作。
(三)有做党务工作的能力,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解决突出矛盾和实际问题的能力,协调凝聚支部班子的能力,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任务的能力。
(四)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同志,谦虚谨慎,廉洁自律。
(五)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埋头苦干,狠抓落实。
连队、科室和机关党支部书记应当经过院校或者师级以上单位的相应培训。
第四十三条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的基本方法是:
(一)依靠组织力量。善于发挥党支部集体作用,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各项工作和建设。
(二)抓住工作重点。根据上级指示,结合本单位实际,统筹安排工作,明确主要任务,集中力量抓好落实。
(三)发挥骨干作用。培养和提高骨干的工作能力,及时交任务、教方法,支持骨干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运用典型引导。宣扬英模事迹,树立先进典型,表扬好人好事,营造争先创优氛围。
(五)坚持模范带头。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工作的说服力和感召力。
第四十四条支部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对党支部讨论决定的事项积极发表意见。
(二)执行党支部决议,完成党支部赋予的任务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三)向党支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工作,维护支部班子团结。
(五)遵守党支部工作的制度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工作。
支部委员的分工,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举产生。党小组长主要负责召集党小组会,组织党员学习,接受党员思想汇报并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督促党员执行党支部的决议,教育培养党的发展对象,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收缴党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四十六条党支部议事应当召开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支部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确定议题应当事先征求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会前准备。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一天前通知。委员或者党员应当认真准备意见。对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之间应当进行个别酝酿,必要时形成方案建议。
(三)民主讨论。召开会议时,委员或者党员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适时归纳集中。研究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讨论。
(四)形成决议。多数委员或者多数党员的意见一致时应当及时表决,作出决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研究干部职务任免、军衔职级调整、骨干配备、士官选取、党员发展、奖惩等事项,应当逐个表决。支部委员会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支部党员大会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对讨论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应当暂缓表决,会后进一步调查论证、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可以报请上级党组织裁决。
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中,研究干部任免、军衔职级调整、骨干配备、士官选取和奖励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讨论通过支部委员会和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研究发展党员和处分事项,采取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研究大项经费开支和重要设备物资采购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分工落实。对党支部作出的决议,会上应当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四十七条党支部议事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要求:
(一)明确议事依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先组织学习有关政策规定,领会上级精神,结合实际确定应当把握的具体原则。
(二)符合会议法定人数。支部委员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党员到会方可举行,选举时必须有超过五分之四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书记、副书记均不在位时,一般不得召开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可以由上一级党组织临时指定负责同志召集。
(三)平等议事。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副书记与委员和党员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应当尊重委员和党员的意见,不得压制不同意见。
(四)少数服从多数。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个人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反映,但在党支部的决议未改变前,必须坚决执行。
(五)回避。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或者其亲属切身利益的事项,本人应当回避。
(六)保密。对会议内容除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五章组织生活制度
第四十八条会议制度。支部党员大会,连队、科室党支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机关、预备役连队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
党小组会,连队党支部每月安排一次,科室、机关党支部每两个月安排不少于一次,预备役连队、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每季度安排不少于一次。
会议应当作记录。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详细完整,不得漏记、补记和作假。
第四十九条党日制度。党日主要用于召开党的会议,进行党的教育,开展组织生活,处理党务工作。
连队党支部每周安排半天,必须时可以相对集中使用,但每月不得少于两次;科室、机关党支部每月至少安排两个半天;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每月至少安排半天。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在连队集中活动期间应当安排党日活动。
第五十条党课制度。党课主要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党课,连队党支部每月一次,科室、机关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在连队集中活动期间一般应当安排党课。
第五十一条报告工作制度。通常由书记或者副书记代表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履行职责、自身建设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
连队、科室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报告一次或者按工作阶段报告,机关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预备役连队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每年报告一次。
第五十二条民主生活制度。连队、科室党支部每半年,机关、预备役连队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会前,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征求党员和群众对支部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意见,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支部委员会成员之间开展谈心活动;会上,支部委员会成员逐个对照检查,开展思想互助,书记对支部委员会成员进行讲评;会后,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并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党支部也可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落实民主生活制度。
第五十三条党员汇报制度。党员应当定期向党支部或者党小组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连队党支部,党员汇报每两个月至少一次;科室、机关、预备役连队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员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党员应当随时汇报。
党员汇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党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汇报。
党员应当对党组织襟怀坦白,讲真话、讲心里话。党支部应当认真听取和对待党员的汇报,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作出妥善处理。
第五十四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连队、科室、机关党支部对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能力和模范作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议。评议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民主评议党员,通常采取学习教育、自我总结、民主测评、组织讲评等方法进行。
第六章战时工作
第五十五条参战部队连队党支部应当根据作战需要及时调整健全党的组织。对配属战斗人员中的党员,应当及时编入党支部;配属战斗单位的负责人是党员的,可以增补为支部委员。战斗过程中支部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应当根据预案及时增补;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书记、副书记可以指定支部委员,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连队党支部战时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作战命令、指示,根据本单位的作战任务研究决定战斗中的重要问题。
(二)及时调整健全党团组织,补充配齐战斗骨干。
(三)组织进行战斗动员和战场宣传鼓动,适时做好官兵心理疏导和心理防护工作。
(四)组织官兵学习有关战时法规,做好战区群众工作和战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
(五)做好火线入党工作,组织开展立功创模活动。
(六)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开展适合战时特点的活动。
(七)组织战斗总结和评功评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烈士、伤病残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七条连队党支部战时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坚决服从和执行作战命令,克服一切困难,保证完成战斗任务。
(二)紧紧围绕作战不同阶段的任务,适应战场环境变化开展工作,对战斗行动实施不间断、强有力的领导。
(三)充分发挥干部身先士卒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官兵发扬英勇顽强、不怕牺牲的战斗精神。
(四)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协同意识,重视发挥配属战斗单位和人员的作用,加强与战斗支援单位和友邻单位的团结协作。
第五十八条参战部队机关应当根据作战编成和任务需要调整健全党支部。战时组建的联合战役军团、军种战役军团、合成战术兵团指挥机构,都应当设立机关党支部。战时临时党支部的设立参照平时临时党支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支部委员会的职责参照常设党支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机关党支部战时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学习贯彻上级的命令、指示和部队党委、首长的作战意图,协助行政负责人做好战时各项工作;进行战斗动员,做好机关参战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防间保密教育,防范敌特渗透破坏;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做好机关人员的奖励和优抚工作。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参战的预备役连队党支部。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参战的科室党支部。
战时党支部工作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平时执行抢险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部队的党支部。
第七章党委、政治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条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对党支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军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指导党支部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制定有关政策规定,部署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提出解决倾向性问题的意见,总结推广重大典型,提供党员学习教育材料,对新任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工作作出安排。
第六十二条师、旅、团级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直属)党委指导党支部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
(一)将指导党支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部署和总结年度、半年或者阶段性工作,分析党支部建设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师、旅、团级单位党委成员每年至少建立一个基层工作联系点,对党支部工作和建设进行具体帮助指导。对问题较多的党支部应当集中进行教育整顿。
(二)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工作,选配基层单位主官和科、室(处)行政负责人时,应当充分考虑作为党支部书记人选的素质要求。师、旅、团级单位党委每年、机关(直属)党委每两年对党支部书记组织一次培训。
(三)及时解决党支部工作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关心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四)指导党支部搞好党员教育,统一组织重要的党员教育活动和理论性强的党课。领导干部应当带头为部队和机关上党课。
(五)充分发挥基层党委(总支部)的作用,督促其抓好党支部经常性工作和建设。
(六)支持党支部正确行使职权,教育机关人员不插手涉及基层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保证党支部有职、有权、有序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检查监督,将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作为考核支部班子的重要内容和评比先进党支部的重要依据。
旅、团级单位党委和机关(直属)党委应当结合年度工作总结或者通过党委成员参加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上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应当及时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军队的基层党委和总支部。
第六十六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条例。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由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