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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草案再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时间:2020-04-30    作者:王静    发布单位:科研学术处    发布范围:公开    阅读:

生物安全法草案二审稿4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生物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形成的二审稿共计十章八十五条,聚焦防范和应对生物威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草案规定了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责,明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方面。草案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应当通过安全审查。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草案明确,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制定外来入侵物种相关名录,加强对名录所载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环境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在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方面,草案增加了监测预警制度,要求专业机构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发布预警,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生物技术在促进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可能被误用谬用。对此,草案规定,完善分类管理制度,明确根据对公众健康、工农业、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明确开展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进行风险类别判断,密切关注风险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草案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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