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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军医大学学术道德与诚信规范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26    作者:    发布单位:科研学术处    发布范围:公开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与诚信规范,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军队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永利yl8886官方网站现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空军军医大学工作、学习和进修的人员;也适用于获得资格以空军军医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科研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申请学位等)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与诚信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学术研究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原始文献的出处,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避免遗漏和错误,防止和杜绝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第五条 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者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第一完成人或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第六条 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要认真记录研究的原始数据与材料,并责成专人管理,如实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数据,防止和杜绝编造、篡改数据等不良行为。

第七条 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第八条 对于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第九条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十条 在空军军医大学工作、学习期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申报专利、科技转化时,完成单位应署名空军军医大学。

第十一条 遵守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 抄袭与剽窃的行为: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的观点、论据和论述,剽窃他人的数据、公式、图表、资料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隐瞒他人学术观点、结论(包括未发表的演讲、通讯、工作论文)等行为。

第十三条 伪造与篡改的行为: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引用资料等行为。

第十四条 伪造学术经历和成果的行为: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简历和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捏造虚假的学术经历、夸大学术成果、学术影响等行为;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第十五条 虚假署名的行为: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撰写,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同意而署他人姓名等行为。

第十六条 代写论文的行为: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的行为。

第十七条 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利用专家身份,为谋得私利,在产品鉴定、项目评估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利用专家身份,在媒体或其他公开场合为企业或产品做虚假、夸大等不实宣传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科学技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校提出对科技人员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应当实名举报。举报者应提供举报书,指明举报对象、内容并附证据资料。学术道德委员会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视具体情况做出决定:1、不启动调查程序,向举报人作出说明;2、组织专家调查小组开展独立调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如遇复杂情况或适逢寒暑假期,可酌情延长工作时日。

第二十二条 参与调查的专家组成员不应与被举报人及举报人具有亲属、师生、同一课题组成员等关联。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具有上述关联的人员回避。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名,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调查小组如有意见分歧,应分列不同意见。必要时,学术道德委员会可重新组织专家组复查。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建议,由学校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参与调查的专家应遵守保密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和调查结果后不得对外发布任何调查信息。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的纪律或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其从事的学术活动,予以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等,在一定限期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二十七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恶意诬告者,参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如违反相关法律,恶意诬告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学术处负责解释。

(2011年4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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