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学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和第五章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毕业考核是对学员在校学习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目的是检验毕业学员能否达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同时督促学员努力学习,以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
第三条毕业考试采取专业理论综合考试、实践技能考核、毕业论文答辩和文化素养理论综合考试(含汉语水平、计算机水平考试)等方式,以检验学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毕业考核依据课程标准和执业医师考试大纲要求进行,着重考察学员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第二章专业理论综合考试
第五条专业理论综合考试科目
(一)临床医学专业:基础理论综合(含生理、生物化学、病理、药理、微生物、免疫)、内科综合、外科综合。
(二)空军临床医学专业:基础理论综合(含生理、生物化学、病理、药理、微生物、免疫)、内科综合、外科综合。
(三)口腔医学专业:基础理论综合(含生物化学、药理、微生物、免疫及口腔解剖生理、组织病理)、口腔内科综合、口腔外科综合、口腔修复综合。
(四)康复医学与疗养学专业:基础理论综合(含生理、生物化学、病理、药理、微生物、免疫)、内科综合、外科综合、康复及疗养学综合。
(五)营养与食品卫生学专业:基础营养学综合、临床营养学综合、军队营养学综合。
(六)护理学专业:基础护理综合、内科护理综合、外科护理综合。
第六条考试组织和实施
(一)专业理论综合考试由训练部教务处统一组织。
(二)命题工作由训练部教务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三)监考工作由训练部教务处抽调相关部系教员和一至四年级本科学员共同完成。
(四)考试完毕后,训练部教务处根据拟定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组织相关部、院、系教员集中阅卷,阅卷过程中应确保严肃性、公正性,阅卷结束后由专人进行复核与考试分析。
第三章实践技能考核科目
第七条实践技能考核项目
(一)临床医学专业:内科技能、外科技能、辅助诊断技能、急救技能。
(二)空军临床医学专业:内科技能、外科技能、辅助诊断技能、急救技能。
(三)口腔医学专业:口腔内科技能、口腔外科技能、辅助诊断技能。
(四)护理学专业:基础护理技能、专科护理技能。
第八条考试组织和实施
(一)临床医学、空军临床医学专业实践技能考核由训练部教务处统一组织,口腔医学专业实践技能考核由口腔医院医教部统一组织,护理学专业实践技能考核由护理系统一组织。
(二)命题工作由训练部教务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三)监考工作由各组织单位抽调相关院、系教员担任。
(四)监考教员根据训练部教务处拟定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对学员的临床实践能力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应确保严肃性、公正性。
第四章毕业论文答辩
第九条毕业论文答辩适用于生物医学工程专业、药学专业、药物制剂专业、生物技术专业、公共事业管理(统计)专业学员。
第十条毕业论文答辩组织和实施
(一)毕业设计工作由学员所在系负责,有关部门协助完成。学员毕业设计和论文撰写,由所在系指定讲师以上教员负责指导。
(二)学员毕业设计应符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展示学员掌握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情况,体现学员的实践能力、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各专业学员毕业论文答辩由学员所在系统一组织。
(四)学员所在系应在答辩前,组织相关专家对学员撰写论文进行预审。
(五)学员所在系应成立答辩委员会(不少于5人),并设答辩秘书。答辩委员会评审专家必须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且至少2人为外请相近专业的专家。答辩过程中应确保严肃性、公正性,并认真填写评审意见。
第五章文化素养理论综合考试
第十一条本科各专业文化素养理论综合考试科目分为汉语水平综合、计算机水平综合。
第十二条考试组织和实施
(一)汉语水平综合、计算机水平综合考试由训练部教务处统一组织。
(二)命题工作由各部、院、系指定相关教研室讲师以上人员负责,并依据训练部教务处下发的毕业考试考核大纲命题,各部、院、系审核后报训练部教务处。
(三)监考工作由训练部教务处抽调相关部系教员和一至四年级本科学员共同完成。
(四)考试完毕后,训练部教务处根据拟定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组织相关部、院、系教员集中阅卷,阅卷过程中应确保严肃性、公正性,阅卷结束后由专人进行复核与考试分析。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毕业考核具体方案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训练部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