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学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一、监考人员由学校教务部门或教研室指定的教员组成。考场秩序由监考人员全权负责。学员队干部负责带考生入场,向监考人员报告考生人数后离开考场。教务部门负责督查考试情况。
二、监考人员须预先了解考场设置,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开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督促考生按指定位置入座;认真清点考生人数,记录缺考学员姓名及缺考原因等;宣读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当众启封试卷,分发试卷。
三、维护考场秩序,执行考场纪律。对不听指挥的考生,应予劝阻,对劝阻无效及考试违纪作弊者,应按《第四军医大学违纪和作弊考生处理规定》处理,并将情况书面向教务部门报告。
四、不得向考生解释题意,不得示意、启发与答案有关的内容。如考生对试题中字迹不清之处提出询问,应当众答复。
五、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在考场内吸烟、阅读报刊和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对渎职行为,教研(科)室和部院系要批评教育;徇私舞弊者,按《第四军医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六、严格掌握时间,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宣布停止答卷,让考生立即交卷退场。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七、收卷时,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一并收齐,严禁考生将试卷等材料带出考场。
八、考试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封存。
九、本守则由训练部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