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学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考生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座。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30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无关人员不得入场。
二、考生只准携带笔、直尺等规定的物品,禁止携带书刊、笔记本、纸张、手机、无线耳机等其它任何物品入场。
三、答卷限用蓝、蓝黑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使用红色笔或铅笔(特殊要求除外)答题,以及书写在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除在规定的位置填写学号、姓名、年级、班次外,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四、发现试卷分发错误,可举手要求更换;对文字印刷不清之处,可举手询问。考生对考题有疑难时,不得询问。
五、严禁大声喧哗、随意走动。不准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相示意。因特殊情况要暂离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且不得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离开考场。
六、不准偷看,不准夹带纸条,不准交换、传递试卷,不准利用手机、无线耳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作弊,不准冒名顶替,请人代考。
七、答题或复查时,试卷不得离开桌面。不得为他人作弊提供任何方便,违者以作弊论处。
八、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话,不准重返考场。
九、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要立即停止答题,并起立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迅速离场;未按时离场或继续答题等违纪作弊者,从严处理。
十、本规则由训练部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