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营造优良学风,鼓励科研创新,促进学术进步,特设立“第四军医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道德委员会致力于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决策咨询机构和调查审定机构。在学校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成
第四条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不超过15人,由校内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热心于学校管理与建设的在岗或退休知名学者、专家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合组成。
第五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部。
第六条各部、院、系可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和各单位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宣传学术道德规范。
第八条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负责组织调查小组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对事实做出认定,并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部、院、系学术道德委员会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咨询、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成员由校科委会主任聘任。
第十三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调离,委员资格自动终止。新增或调整委员,需报校科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