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安防设备维修供应商库征集项目
二: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
三、采购需求概况:
(一)维修范围
维修范围为医院现有的安防系统设备,主要包括模拟/网络摄像机、专用电源、监视器、录像机、专用硬盘、安检设备、人员通道闸机、防范入侵报警设备、人脸识别门禁设备,楼宇对讲设备、交换机收发器、传输线路、安防管理平台及各应用服务器等。医院现有安防设备的品牌主要有海康威视、浙江大华、锐捷等。
(二)维修要求
1.入围供应商需保证安防设备的及时维修、维护及系统正常运行;
2.要求供应商入围后,对医院现有安防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摸排,熟悉设备安装位置、管理平台操作、传输网络路由等信息,绘制对应的点位路由图,编制对应的清单表格,并制定详尽、可行的维修方案;
3.要求入围维修供应商针对安防系统的巡检计划提供对应的方案、报价,由使用方择优选择;
4.设备出现故障后,要求入围维修供应商根据故障级别,在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到场,并根据故障情况,提供对应的方案、报价,由使用方择优选择;
5.针对安防设备零星安装项目,要求入围维修供应商提供对应的方案、报价,由使用方择优选择;
6.根据实际需求,使用方有权指定任何一家入围维修供应商上门服务;
7.要求入围维修供应商保证7×24小时电话畅通,故障发生时,按照承诺响应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具体响应方式及响应时间根据故障级别而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故障级别 |
故障内容 |
响应时间 |
Ⅰ |
系统出现警告,不影响系统运行 |
24小时响应,1小时内到达现场 |
Ⅱ |
设备或线路故障,但系统正常运行 |
24小时响应,30分钟内到达现场 |
Ⅲ |
系统故障,安防系统无法运转 |
24小时响应,15分钟内到达现场 |
8.根据实际需求,使用方有权要求入围维修供应商提供工作日常态化驻场维修服务或临时驻场维修服务;
9.要求入围维修供应商建立安防设备的备用备品库,提供库房的具体位置、面积大小等证明文件,确保设备出现故障可及时更换;
10.入围维修供应商三次不积极响应或实质响应维修任务的将给予剔除出库。
(三)经济要求
项目概况:遴选3家安防设备维修供应商,满足医院安防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以及零星安防设备的安装。
预算安排情况:30万元
交付时间:招标人指定
交付地点:招标人指定
交货方式: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备件库:西安有备件库,确保设备出现故障可及时更换
维修站:西安有维修站,国内有维修站
收费标准:质保期外,负责产品终身维修,并只收取零配件的成本费用
维修响应:7×24小时服务,按照故障级别进行响应
质量保证:1.设备质保一年。
2.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
售后服务:投标人须在“三包”范围内免费提供该货物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付款及结算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货款,待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乙方将发票、货物接收单、合同等相关材料送交给需求方,需求方按照合同约定协调财务部门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具体以财务结算部门要求为准)。在结算过程中出具虚假发票和不真实文件资料的供应商,将被列入黑名单,终生不得参与军队采购活动,并在军队采购网上予以公示。
专利权和保密要求:投标人应保证使用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侵权指控。同时,投标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招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四、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事业单位、军队单位、国有及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 供应商须具有陕西省或西安市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
(六)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初步参数:
不涉及
六、预计采购时间、预算
预计采购时间2023年7月,预算金额:30万。
七、意见建议反馈方式及材料
供应商对此采购需求提出意见建议时,可在公示期内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项我单位反馈,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包括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加盖公章);
3.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4.保密责任书;(可统一格式在附件标明)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不需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6.“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
7.提出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均加盖公章
八、联系人、联系方式及电子邮箱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方式:029-84777110
电子邮箱:280361632@qq.com
九、监督电话
对采购意向公开过程中,供应商认为采购单位无故拒绝沟通、不听取合理建议,以及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可向本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反映。
监督人:董老师
监督电话:029-84778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