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 服务内容
1、主要服务保障范围:面向我院体系内人员、教职员工、患者及家属,开展各类屈光不正的框架眼镜验配和各类常规的近视、远视、散光、老花眼镜(含功能性镜片)的验配,及针对斜视的三棱镜验配保障服务。
2、招标项目:医疗服务辅助屈光不正、验光、眼镜配制项目。
二、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乙方按照配镜处方依据,验光参数对需求人员进行镜片的加工定制并出售。
三、资质要求
1、 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部门注册的相关营执照及相关资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优先,范围应涵盖眼镜销售、验光配镜、技术支持等范畴,且年检合格。(提供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良好的商业服务信誉。
2、服务企业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专业的屈光不正、配镜实力,且成立时间不得少于3年。
4、服务企业具有同类型项目经验,在近三年与眼科专科三甲医院或(和)三甲综合医院合作三家(含)以上和医院视光中心(或眼科科室)青少年近视防控经验(角膜塑形镜,RGP,多焦点软镜)、圆锥角膜防控经验、斜弱视治疗、框架眼镜等项目合作的业绩并附合同复印件
四、服务要求
1、经营企业收费标准必须明码标价,相同品牌、同种材料的镜片、镜框等不能高于同级别医院同类材质的价格,以市场价优惠率进行招标确定。体系内人员及家属、体系内退休人员、院内工作人员及家属等优抚对象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享受二次优惠服务。甲乙双方每年对市场价格进行社会调查审定。
2、服务企业需保证所有经营产品符合国家相关销售标准、质量安全可靠。积极维护医院形象及消费者权益,遵守国家、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医院监管部门及眼科的监督与管理。如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经济纠纷和医疗纠纷均由经营企业自行负责,与医院无关。
3、配镜服务企业业务范围仅涉及视光中心的非医疗项目。
4、视光中心提供企业可用场地面积约20m2。
5、服务企业负责承担视光中心过渡期及后期场地的一体化视觉标识体系设计和场地装修,装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诊室、RGP/角膜塑形镜试戴室、检查室、科普宣教室,柜台及展示台,(装修图纸需由院方审核通过),装修标准不低于10万元/次。
6、服务企业需自行对视光中心进行设计及装修,装修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
7、企业规划并完善视光中心供应链体系,提供配套的产品包括:医学光学镜片、镜架、隐形眼镜、护理液,角膜塑形镜相关配套护理产品,并确保所提供商品销售、使用等全套资质的合法性。
8、企业设备均不可独立收取费用。
9、企业能够提供目前行业公认的进口和国产主流常规和功能性镜片及镜架,并具有在期限内眼镜制作的质量保证和配送能力。
10、对于功能性眼镜,企业应拥有现有主流近视防控销售代理权3个以上(提供代理协议及授权)
11、优先选择拥有自主品牌周边离焦镜片(提供相关知识产权和品牌证书)和自主品牌镜架和工厂(要求品牌证明、工厂必须现场验厂)的企业。
12、企业与国内5家以上知名三甲医院以及跨国知名医疗机构具有合作关系(提供合同、合作协议及发票等证明文件)
13、企业无经济法律诉讼(国家权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权威信息查询)
14、服务企业违反相关法规制度,未遵守甲方规定,以及引起消费者投诉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服务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五、技术要求
1、 具有开展视力筛查、验光配镜、角膜塑形术的专业能力。能够提供框架眼镜、近视离焦眼镜具有国家准入资质的品牌产品,每种产品不少于三个品牌。提供视力筛查流程,验光配镜流程、角膜塑形术流程以及以及相关产品授权书、产品资质证明。
2、 具备分析视光处方,科学合理的近视防控方案和处置能力。提供近视防控方案。
3、 提供现代专业框架镜加工设备,能进行个性化数据的智能计算和实时传输,能实现根据个性化数据进行的自由成型研磨制作镜片。提供设备功能说明书。
4具有相应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优先考虑(提供盖章的证件复印件)
六、甲、乙双方权义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我院所提供场地将按实地面积收取一定的场地使用管理费(依据西安市房屋租赁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每平方每月150元,电费按照商业用电每千瓦1.0元,水费按商业用水每吨4.3元收取。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服务提出意见和要求,并监督其落实整改。
4、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5、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建议及要求,乙方应该积极主动配合改进,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服务人员要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
2、如遇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释、处理。
3、乙方每半年月末20日前将场地管理使用费、水电费上缴医院财务,如有推诿、拖欠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运营。终止合同(协议)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4、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场地、项目转租或转包他人,如有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协议)扣除履约保证金,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或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撞伤、死亡、骨折)等一切事件,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监管机制
1、乙方自觉接受甲方上级、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甲方其他部门实施的不同形式的检查。乙方应主动配合,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
2、甲方每季度进行一次民意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不到85%,甲方有权督促服务供应商限期整改,对服务质量不好,优惠措施不落实,民意测评满意度低等,其中一项累计达3次的服务供应商,可提前终止合同(协议)。
3、如遇到国家、体系内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时或医院布局调整和房屋拆迁时,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服务人员未按配镜服务要求服务,造成服务投诉,每次处罚500-1000元。
5、服务企业收费标准必须明码标价,如未按规定设置价目表的,每发现1次每次罚款500元;对视光配镜中心管理混乱,人员松散,出现乱收费现象的或从事其他工作无关不良行为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2000元(视情况而定)。
6、乙方服务人员不遵守医院各项管理制度,影响医院形象的,根据事态严重性处罚1000-5000元,并解除服务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以上扣罚费用由服务公司以转账方式交由财务,对医院及科室造成严重损失或对人员造成严重伤害者,由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医院可与服务企业终止合同。
八、合同期限
原则服务期限为3年,一年一签,每年依据相关政策及综合考评情况(满意率达85%),经双方协商,逐年续签。
九、履约保证金
签订项目合同前需向甲方财务缴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合同结束后无息退还。
十、预算金额10万元。
十一、公示期限:五个工作日
十二、预计采购时间:2023年6月30日
十三、意见建议反馈方式及材料
供应商对此采购需求提出意见建议时,可在公示期内采取书面向我单位反馈,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包括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加盖公章)。
3.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4.保密责任书;(加盖公章)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不需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6.“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
7.提出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均加盖公章。
十四、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蒋潘东
联系方式:13572589503
QQ邮箱:810880536@QQ.C0M
十五、监督电话
对采购意向公开过程中,供应商认为采购单位无故拒绝沟通、不听取合理建议,以及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可向本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反映。
监督人:董庆峰
监督电话:029-84778151
十六、有关说明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的初步采购安排,主要向社会广泛征集供应商意见,包括对于本项目需求清单中涉及到的产品参数是否存在指向性、排他性等情形,采购预算、交付周期等是否合理,以及其他合理化、科学化建议。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合理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单位论证完善采购需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对所有意见建议我单位均不作书面回复。
注: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可以通过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