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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

2020-07-14 12:55(点击: )

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党组织实施党纪处分,除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不坚决、不认真、不严格,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公开发表支持“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反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反对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和军委主席负责制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贯彻落实中央军委的命令、指示和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公开反对、诋毁或者拒不执行中央军委的命令、指示和决策部署,或者对贯彻中央军委的命令、指示和决策部署掣肘阻碍甚至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军委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违反军队规定,违背上级的命令、决定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丑化军队形象,贬损军队单位和英模人物,或者诋毁诬蔑军队领导人,或者歪曲、否定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规定组织、参加社会团体、组织或者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网上组织及其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参加国家和军队明确禁止的团体、组织及其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违背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搞“家长制”、“一言堂”、个人说了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按原则、政策、规矩、程序办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弱化,不按照军队好干部标准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人用人,任人唯亲唯利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不按照规定停止对外有偿服务活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规定分配、购买、使用、出售、转让、出租军队住房及配套设施,或者用公款超标准装修公寓住房、配置设施设备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利用军队招待所、疗养院、内部食堂等资源进行私客公待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在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人才培养、军队保障社会化、国防动员等涉及军民融合发展领域,违反有关规定致使国家、军队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侵犯军队人员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落实基层办事公开和党务公开有关规定,侵犯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的;

(二)截留、克扣、拖欠基层物资经费或者工资津贴、补助补贴、保险和住房资金等的;

(三)不按照规定落实工作性保障、救济慰问等福利待遇的;

(四)在军衔和职务晋升、职级调整、调动交流、转业复员,士官选取、技术学兵选送、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文职人员聘任,看病就医,以及发展党员、评功评奖、伤残评定等涉及切身利益事项上违反政策规定、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

(五)强制集中购物或者到指定地点购物,强制集中保管工资卡、钱款,或者实施罚款、违反规定收取押金的;

(六)违背个人意愿强行组织捐款捐物活动的;

(七)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的;

(八)有其他损害军队人员权益行为的。

第十八条不按照军队法规制度办事,损害官兵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备战打仗摆位不正、偏离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谋战不深、备战不实、务战不力的;

(二)解决“五弱”、“五个不会”等备战打仗突出问题不力的;

(三)纠治和平积弊走过场,影响备战打仗任务落实的;

(四)有其他影响备战打仗行为的。

第二十条军事训练与实战要求脱节,危不施训、险不练兵,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消极保安全,擅自降低军事训练质量标准或者无故未完成军事训练任务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训练考核、比武竞赛、演习演练以及执行其他军事任务中,工作指导不端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遂行军事行动任务不听指挥、自行其是,贪生怕死、畏缩不前,懈怠拖延、贻误战机,完成任务不力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抓基层风气建设工作不力,致使官兵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行业部门廉政主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工程建设、装备物资采购、医疗卫生、军需能源等行业领域发生腐败问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干预和插手军队装备、物资、工程、服务采购以及资产处置等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重形式轻效果,热衷于喊口号、贴标签,搞口头落实、面上留痕,“五多”问题突出,干扰部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员受到军纪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军纪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同时违犯党纪、军纪的行为,按照规定应当分别给予党纪、军纪处分,对受到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分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受到开除军籍处分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战时或者执行戒严、抢险救灾、反恐维稳、海外护航、维护权益、安保警戒、国际维和、国际救援以及重大科研试验、国防施工等重大任务中,有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规定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立即执行,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5月25日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