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命令,颁布实施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贯彻落实习主席改革强军战略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制度的重要基础法规,是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成果,标志着我军文职人员制度改革迈出了新的坚实步伐,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建设世界一流军队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充分认清修订颁布新《条例》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
原《条例》是200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对优化我军力量构成、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益、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已不适应改革强军的目标要求,亟需进行全面修订。这次《条例》修订,是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调整军队人员分类,将现有军队人员分为军官、士官、义务兵、文职人员4类;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推进文职干部、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职工制度向统一的文职人员制度并轨,合理区分人员类别,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管理和保障制度机制。在中央军委改革工作有关会议上,习主席强调指出,文职人员是现代军队的重要人力资源,要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制度,把一些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的现役人员岗位改由文职人员担任,扩大文职人员编配范围,优化军队人员构成,节约军队人力资源成本,延揽社会优秀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要开发管理用好军事人力资源,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生动局面。
根据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决策部署,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历时3年多时间,采取理论研究、座谈研讨、专家咨询、数据测算、效果评估等方式,深入展开研究论证。《条例》修订过程中,深入学习贯彻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改革强军战略思想,确保习主席明确的目标方向、原则要求、重大任务进入制度设计;积极借鉴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新成果,学习研究发达国家军队文职人员制度有益做法;系统分析我军文职制度实践历程和经验教训,围绕突出矛盾问题,逐一研究提出思路对策,为《条例》修订奠定扎实基础;深入军事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等60多个文职人员比较集中的单位进行调研,听取1200余名领导、专家、现役干部和文职人员意见,2轮到中央和国家机关8个部门27个司局进行政策会商,4轮征求军队各大单位、军委机关各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意见。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5次召开办公会专题研究,对重大政策改点多案比选、逐一把关,军地各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条例(修订草案)》形成后,国家机关和军委机关9个部门联署会签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务院法制办、军委法制局进行了立法审查,先后到军队13个单位实地调研,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36个部门、24个省区市和军队36个大单位意见。今年9月,《条例(修订草案)》经军委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优化我军力量构成、提高军事人力资源质量效益、延揽社会优秀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这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的内在要求。习主席明确指出,要打造精锐作战力量,优化军队规模结构和部队编成,推动我军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努力构建能够打赢信息化战争、有效履行使命任务的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从世界发达国家军队看,大量编配文职人员是世界各国加强军队现代力量建设的通行做法,文职人员成为现代军队的重要人力资源,发挥着“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越是现代化程度高的军队文职人员所占比例越高,数量规模一般达到现役员额的一半以上。从我军建设情况看,长期以来大量勤务保障任务由现役人员承担,干部数量偏大、官兵比例偏高、力量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影响和制约了部队建设质量和备战打仗水平,迫切需要建设一支与现役作战力量密切配合、相对稳定、各展其长的非现役保障力量。这次《条例》修订,规定了文职人员岗位设置原则,拓展了文职人员岗位分类,扩大了文职人员编配范围,有利于把现役人员从大量军民通用、不直接参与一线作战行动的岗位上解脱出来,促进现役力量与非现役力量、作战力量与保障力量分类建设,加快推进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
(二)这是适应强军目标要求打造现代保障力量的迫切需要。我军现代化建设已经跨越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大量先进武器装备配备部队,作战指挥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战场保障专业化任务日益繁重,军事人力资源的岗位分工越来越细。我军面临的未来战争具有信息主导、体系支撑、精兵作战、联合制胜的显著特点,对精确保障、专业保障、稳定保障的依赖越来越强,过去那种现役人员既要专注作战又要从事保障的状态,难以适应现代战争需要。这就需要我们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来承担日益繁重的军事人才培养、军事技术创新、军事资源管理和作战勤务保障等使命任务,提高我军整体建设质量和备战打仗水平。这次《条例》修订,规定了文职人员的权利义务,明确了文职人员的职能使命,有利于强化文职人员地位作用,提高队伍建设标准,更好地发挥这支重要力量在平时和战时的功能作用。
(三)这是实现军民融合大国防人才格局的必然要求。开创强军伟业,必须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建设世界一流军队就要拓宽选才视野、打破体制壁垒、消除政策障碍,最大限度把全社会知识精英、技术精英、管理精英集聚到强军旗帜下,形成大国防人才格局。我军80%的专业领域军地通用,由于现役人员制度特别是现役干部制度的特殊要求,难以及时有效延揽各方面社会优秀人才直接为军队建设服务,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军队人才现代化的步伐。我国是世界人力资源大国,现有专业技术人才6800多万、高技能人才4600多万,每年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800多万;人才市场制度机制比较规范,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为军队选拔使用优秀人才创造了良好条件。这次《条例》修订,通过明确文职人员在国家层面和军队层面的身份属性、采取委任制与聘用制相结合的灵活用人制度、实行军地衔接且具有比较优势的待遇保障政策,有利于打破军地人才流动的体制壁垒和政策障碍,促进国家人力资源优势转化为军队人才优势,汇聚形成强军兴军的磅礴力量。
(四)这是推进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习主席指出,文职人员是现代军队重要的人力资源;我军军事人力资源分类比较复杂,管理比较分散,使用效益不高,浪费现象还比较严重,要加强军事人力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健全完善与军队职能任务需求和国家政策制度创新相适应的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努力使军事人力资源能够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战斗力。这轮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一项战略举措,就是要健全完善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文职人员制度改革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我军文职制度经历了职员制度、文职干部制度、文职人员制度3种模式的探索实践,在不同历史阶段发挥了积极作用,积累了许多经验教训。随着形势任务发展,我军文职人员制度主要存在“四个不相适应”:功能定位与强军兴军基本力量地位不相适应,没有把文职人员作为军队现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来建设,影响了队伍建设标准和制度功能发挥;岗位编配与优化军事力量体系要求不相适应,分布领域窄、数量规模小,对优化军队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的作用不够明显;使用管理与现代人力资源开发要求不相适应,职业发展不够科学顺畅,制约了队伍活力和人才使用效益;待遇保障与从事军事劳动价值贡献不相适应,总体水平偏低、地区之间不平衡,高层次人才吸引保留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次《条例》修订,坚持以军事需求为主导,遵循现代人力资源开发管理规律和人才市场规律,对文职人员“进、训、考、用、管、出”等各环节政策制度进行体系性重塑,有利于提高文职人员队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军事人力资源对战斗力的贡献率。
二、全面准确理解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这次《条例》修订,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精干作战力量、优化保障力量、提升整体力量,按照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和军事人力资源一体化要求,突出军事职业属性,突出军地政策衔接,突出制度比较优势,以厘清文职人员身份属性和职能定位为逻辑起点,以规范权利义务和编制原则为制度基石,以构建顺畅有序的人才进出机制、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清晰透明的职业发展机制、健全完善的培养开发机制、统分结合的日常管理机制、军地衔接的待遇保障机制等为主体内容,对文职人员制度进行系统重构,为全面加强文职人员队伍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证。着重把握五条原则:
一是坚持党管人才确保正确方向。立足国情军情,不简单照搬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外军做法,充分发挥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政治优势,使各项制度设计更加有利于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有利于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有利于文职人员队伍长远建设。二是聚焦服务打赢搞好顶层设计。着眼把文职人员队伍建成强军兴军的重要力量,合理定位职能使命、身份属性、力量运用,科学确立体制框架、制度设计和机制保障,建立与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相适应的新制度新机制。三是注重问题导向推动制度创新。紧盯影响队伍建设突出矛盾问题,以军事人才现代化为核心指向,以高效开发利用人才资源为主要目标,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搞清机理症结,拿出治本之策,构建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政策制度体系。四是着眼吸引保留人才增强政策优势。始终把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人才作为政策制定的重要着眼点,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管理和保障制度机制,最大限度集聚优秀人才充实文职人员队伍。五是围绕改革全局积极稳妥推进。充分考虑文职人员制度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的关联性、制度并轨的复杂性、军地政策的衔接性,分类制定政策,统筹组织实施,坚持积极稳妥,有力有序推进,确保形成改革总体效益。
新《条例》涉及的重大政策调整,主要有10个方面:
(一)关于文职人员身份属性。原《条例》对文职人员国家和军队层面的身份未作具体明确。根据文职人员职能使命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条例》从两个层面对文职人员的身份属性作了界定。一是在国家层面,明确文职人员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二是在军队层面,明确文职人员是在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这样定位,有利于文职人员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有利于加强文职人员队伍正规化建设管理。
(二)关于文职人员职能使命。原《条例》规定文职人员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没有划清现役军人与非现役人员的职责界限。着眼实现强军目标对文职人员提出的使命要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平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这样规定,有利于规范文职人员岗位职责和力量运用,有利于推进作战力量与保障力量、现役力量与非现役力量分类建设。
(三)关于文职人员编制原则。原《条例》没有规定文职人员编制原则,只明确了大致分布范围。贯彻落实习主席重要指示精神,在研究借鉴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军队保障社会化和外军文职人员编设有益做法的基础上,这次《条例》修订,将“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作为编设文职人员岗位的基本条件,以此厘清与现役军人、社会用工的编制界限。这样规定,有利于优化军队规模结构,有利于提高人力资源开发使用效益,有利于现役军人专司主营打仗。
(四)关于文职人员岗位设置。主要健全完善了三个方面的政策:一是调整岗位分类。原《条例》将文职人员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非专业技术岗位,其中非专业技术岗位概念模糊、范围宽泛。适应改革后文职人员队伍职能使命和岗位设置需要,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其中: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这样划分,与国家工作人员岗位分类大体衔接,有利于推动文职人员队伍分类管理,提升队伍整体建设水平。二是规范岗位等级。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新《条例》明确,管理类文职人员岗位由高到低设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9个岗位等级;专业技术类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文职人员领导岗位。这样规定,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基本一致。三是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岗位管理是现代人力资源开发使用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当今世界高效组织机构普遍采用的先进管理模式。新《条例》明确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对文职人员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实行控制,推动形成“岗位有标准、个人凭资格、队伍重结构、人动岗不动、晋升靠竞争、按岗定待遇”的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提升文职人员队伍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五)关于文职人员招录聘用。招录聘用是建设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的活水源头,也是确保文职人员队伍建设质量的首道关口。改革前,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先后经历了用人单位按权限自主聘用、全军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两个阶段,选拔人才的途径单一。为进一步扩大选才范围、提高选才质量,新《条例》对文职人员招录聘用政策作了调整完善。一是拓宽选才渠道。在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同时,增加了直接引进、现役军人转改两种方式。其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主要适用于新招录聘用科级正职以下管理岗位的文职人员,以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直接引进,主要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主要适用于选拔符合退役条件且拟作退役安置的现役军人。二是放宽首次招录聘用最高年龄限制。科级副职以下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招录聘用年龄保持35周岁不变,科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由40周岁调整为45周岁,局级以上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由45周岁调整为50周岁。三是规范招录聘用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考试、面试体检、政治考核、结果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考试工作由全军统一组织实施。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程序办法,另行制定。四是调整招录聘用审批权限。将原来按岗位等级确定招录聘用审批权限,调整为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和直接引进的,由战区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统一审批;现役军人转改的,按照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六)关于文职人员职业发展。着眼拓宽文职人员职业空间,增强队伍专业性稳定性和制度吸引力,新《条例》对文职人员职业发展相关政策作了5个方面的调整优化。一是完善培训体系。为提高文职人员可持续职业能力,确保文职人员素质始终适应工作需要,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培训纳入军队人员培训体系,并接受军事职业教育,区分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4种类型,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军队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文职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二是健全考评机制。着眼构建突出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形成靠素质立身、凭实绩发展的政策导向,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的考核类型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以及试用期考核、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前考核等,并对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等次以及考核结果运用等作了原则规范。三是规范任用交流。新《条例》在聘用制基础上增加了委任制用人方式,参照现役军官有关规定对文职人员的职务任免程序和权限作了明确;规定文职人员可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工作特别需要的也可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促进军事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四是完善等级调整。借鉴现役军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政策规定,新《条例》结合文职人员实际,从最低任职年限、岗位资格、年度考核结果等方面,明确了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调整的基本条件,规定了岗位等级调整审批权限。五是改进退出政策。为使优秀人才留得住、不称职的走得出、退出军队后有保障,新《条例》增加了辞职、辞退两种退出方式,充实了辞职、辞退和解聘的情形条件,取消了原来的最高工作年龄限制;明确文职人员退休年龄统一按国家和军队规定执行,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转移接续各种社会保障关系。
(七)关于文职人员教育管理。加强文职人员教育管理,是军队正规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提升文职人员队伍素质的内在要求。新《条例》根据军队特殊要求和文职人员身份特点,按照与现役军人有统有分的原则,对文职人员教育管理作了规范。其中,在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管理、安全保密、因公出境、档案管理等方面,作出了与现役军人相一致的规定。档案管理由原来的委托地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调整为由军队按照规定权限统一管理。在宣誓、因私出境、人事争议处理等方面,实行文职人员特有的、与国家工作人员相衔接的管理制度。同时明确文职人员按军队统一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相应标志服饰。此外,新《条例》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相应荣誉;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八)关于文职人员待遇保障。按照文职人员待遇高于地方同类人员、具有比较优势的思路,新《条例》对相关制度作了全面调整,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工资待遇。取消原来的属地化政策,改以现役军官为参照系,建立全军统一的工资制度,扣除个人保险缴费,工资水平与现役军官大体相当。二是住房保障。坚持社会化货币化改革方向,不享受军队经济适用房政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等标准参照现役军官执行,同时单独建立住房补助制度,提高货币化保障水平。符合规定条件的文职人员,可以租住单位宿舍和公寓房。三是社会保险。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实行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政策,纳入国家社会保险体系。平时看病享受社保待遇,军队给予医疗补助;执行军事任务期间免费医疗。四是福利抚恤。健康体检、探亲休假、子女入托等普惠性福利待遇,文职人员与现役军官同等享受。平时抚恤执行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优待政策另行制定;参加军事任务伤亡的抚恤优待执行现役军人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条例》明确,军队用人单位纳入国家组织机构登记范围。这样规定,可以确保文职人员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落户随迁等事项办理军地顺畅衔接。有关配套政策,军委机关有关部门正会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加紧研究制定。
(九)关于对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政策。新《条例》明确,对军队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在文职人员岗位设置、招录聘用、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今后,军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设置文职人员特设岗位、放宽招录聘用年龄、实行特殊工资政策、给予实物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延揽集聚各类高层次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
(十)关于军地各级职责。为确保各项政策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户籍、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抚恤优待等工作,为文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三、高起点高标准抓好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新《条例》是关系我军长远建设和战略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和机关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站在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核心、维护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的高度,切实肩负起全面抓好新《条例》贯彻实施的政治责任,带头学深学透,抓好指导落实。
一是深入搞好学习教育,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习主席和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各级要采取多种方式搞好部队学习宣传教育,切实形成改革共识、汇聚改革力量、推动改革落实。要扎实搞好学习培训,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习主席改革强军战略思想,特别是关于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和文职人员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党委中心组、干部理论学习和部队教育的重要内容,原原本本学习《条例》,准确领会精神实质。要加强现实思想引导,密切关注部队思想动态,靠上去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消除思想疑虑和模糊认识。通过积极有效的学习教育,引导官兵充分认清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制度的决心意图,充分认清修订颁布新《条例》对强军兴军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掌握新《条例》的政策内容和贯彻要求,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是积极适应“三新”要求,着力完善文职人员工作运行新机制。要根据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对工作指导提出的新要求,军事人力资源集中统管的新特点,结合贯彻落实新《条例》,进一步厘清职能界面、理顺工作职责、搞好军地对接,建立健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新体制。要强化法制思维,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开展工作,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推动形成机关按《条例》抓建、部队按《条例》施管、文职人员按《条例》履职的良好局面。要注重建章立制,新《条例》对文职人员队伍建设作了系统规范,相关配套制度正在加紧拟制逐步下发,各级要不等不靠,主动对表,结合实际做好“立、改、废”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尽快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是周密筹划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级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统筹协调,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新《条例》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要紧跟军队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改革进程,紧前筹划文职人员招录聘用、现役干部转改、现有文职人员考核纳编等各项工作,尽快充实建强文职人员队伍。要切实改进作风,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勇于担当作为,深入调查研究,有效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留下“后遗症”。要加强检查督促,防止和纠正贯彻不好、执行不力的现象,确保《条例》得到全面有效落实,努力开创文职人员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