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医系私有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1、为加强私有车辆的管理,提高防范车辆事故的能力,进一步作好本系的安全稳定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2、本系拥有私有汽车(以下简称私车)的人员,需在单位登记备案。
3、凡驾驶私车须持有当地交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无证不得驾驶也不得将车提供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酒后行车,疲劳行车,超速行驶,严禁驾驶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4、本系凡持有交管部门核发的驾驶证的人员,应按照当地交管部门和学校车管部门的安排,参加必要的业务学习和考核;熟悉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内容,并遵照执行。
5、本系私车在营区内行驶,停放及进出营区,必须遵守学校营院管理的相关规定。
6、本系人员凡自驾车辆跨省、市长途行驶的,应按规定逐级向本单位主官请假、备案,并说明具体的行驶路线。出发前应作好全面的车辆自检工作,并将车辆行驶所需的相关证件、手续携带齐全。
7、拥有私车的本系人员在驾驶技术与行车安全方面须接受单位的考评和指导。
航空航天医学系
2005年9月7日